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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筑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14  来源:   编辑:
 
近日,一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教授对目前我国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剖析。
    2005年7月28日,辽宁国际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与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明公司)签订承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000多万元。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05年7月29日至2005年10月8日。 
    但工程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称,工程没能按时完工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建筑设计、预埋件设计、水暖电气设计等的变更。 
    2006年5月25日,路明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多次违反“在一定期限内完工”的承诺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撤出工地。 
    29日,路明公司以同样理由将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及其母公司辽宁国际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工程基本竣工,路明公司在支付了45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没有再支付,因此,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并没有撤出工地。 
    据了解,该工程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进行招投标。而且工程虽已经基本竣工,但一直没有进行竣工验收。 
    就在合同双方纠纷难解之际,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却再成被告。 
    2006年6月2日,大连恒益达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达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妨碍自己施工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辽宁国际大连公司撤出工地,停止妨碍其施工,并赔偿12万元。
    原来,在2006年5月9日,恒益达公司与路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恒益达公司对还没有竣工验收的厂房进行内部装修。 
    由于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与路明公司之间纠纷没有解决。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对恒益达公司前来施工进行了阻拦。
    一个没有得到施工许可证、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为什么能顺利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方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这个基本竣工但并未进行验收,也未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责、权、利应该如何界定等问题,成为本次研讨会上讨论的焦点。 
    对恒益达公司以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妨碍施工已侵犯其权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一案,专家们一致认为,恒益达公司不是该幢建筑物的权利人,在这起诉讼中没有实体上的诉权;该建筑物还没有验收,依据我国法律,未验收的建筑物不能交付使用,当然也不能装修。 
    对于路明公司以“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工程严重超期”为由,将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及其母公司告上法庭一案,专家们认为,路明公司与辽宁国际大连分公司签订的是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建设开工时要有施工许可证而本案却没有。那么,如果合同无效,施工方的权利是否能有保障?专家们认为,我国法律是不保护不当得利的,即使合同无效,施工方建设完毕后,可以申请验收,如果是合格工程,对方还是应承担付款义务的。 
    专家一致认为,这一看似简单的施工建筑合同纠纷,却因为建筑工程本身是个违法工程而使案情变得复杂。其实,类似案例在建筑行业并非个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公司为了承揽到工程垫资开工,甚至在工程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匆匆上马,导致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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