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余干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5被告一起赔偿原告缪甲5万余元,原告自己负担9000余元。
2006年10月,被告某乡政府把本乡某村委会办公楼以36800元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艾某承包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艾某又以10400元的价格将砌墙、钉模板等工程转包给被告缪乙、缪丙和原告缪甲承包,后来该3人又将钉模板工程以1000元
价格转包给被告鲁某。鲁某在请人帮工时又雇请原告缪甲给其帮工,缪甲在做工过程中不小心从模板上摔落下来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残六级。由于5被告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