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文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转包”。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南宁市仍然存在房屋建筑工程转包的现象。工程转包除引起工程质量问题外,还是直接导致劳务人员工钱被拖欠的罪魁祸首。
事件点击
承包项目血汗钱难讨
因为得不到工钱,被催急的包工头田德勋连夜逃跑。2006年12月27日晚上11时,劳务人员闯到民族青秀路口的一工地拉闸,导致该工地被迫停工一个多小时(2006年12月29日本报曾作报道)。
12月28日上午,逃跑的包工头田德勋拿着一份协议书找到记者诉称,2006年8月26日,他从一个姓钱的老板手中“承包”到一工地底板基础混凝土浇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田德勋曾多次找钱老板结算工钱,钱老板却叫田德勋自己与施工项目方协商。可项目方又称田是跟钱老板签下的协议,应找钱老板要钱。田德勋就这样被踢来踢去,最后选择逃跑。
扣押工钱追究质量责任
2006年5月12日,工程转包的受害者罗海生,从承包人周石毅处“承包”到广东中南物业发展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大学明秀路口一工地工程。工程施工到一半时,周石毅突然变更合同,要求罗海生把工程“转包”并由第三方来施工,罗海生只负责工程监工。至今,罗海生仍有几万元钱工资没能拿到手。
今年1月12日下午,周石毅与该工地项目经理马小林对记者说,工钱还没到手,是因为承包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将要追究罗海生的责任”。
各方说法
开发商:极少拖欠项目方工程款
工钱拖欠是不是开发商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给项目方?采访中多数开发商对此予以否认。
“这完全是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造成的。”1月26日下午,南宁大地福源房地产公司韦奇总经理称,通过招、投标后,只有具有资质的施工方才能进入工地施工。每建好一层,开发商和施工方都会和质检等部门跟踪检验,完成一层就结一次账,并按规定支付80%的工程款,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支付。
韦奇说,施工过程中,他们公司专门派人给项目方提供服务,一来可以杜绝工程被转包,二来还防止发放的工钱无法发到劳务人员手中。
连日来,记者先后走访了广西保利远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近10家房地产开发商,得到的回答是工程款均能按完成的工程量如期发放。
项目方:内部问题应自行处理
然而,对于工钱被拖欠的原因,许多工程的项目方也表示有自己的苦衷。
上文事件一中的项目方福州三建南宁分公司的林经理称,项目方是不允许转包工程的。田德勋和钱老板之间的事情,应由他们自行处理。
走访中,有个别项目方向记者诉苦道,由于承包方“有关系”,为了能够应付过关,转包在内部也时有发生,但项目方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承包商:上报假名单来人也难查
承包商又是如何看待劳务人员工资被拖欠现象呢?
白沙大道一名曾从事承包工程有10余年的承包商告诉记者,从项目方承包到工程以后,又“转包”给第三方,这在南宁房屋建筑工程中是很普遍的事情:由于分包商开出的单价低,承包方可以“坐吃渔利”。工程转包以后,承包方就把第三方的劳务人员名单上报到项目方备案,对外再统一口径,执法人员也无据可查。
这名承包商说,劳务人员工钱无法领到手,除计算需要时间外,也有一些开发商要项目方先垫资施工,导致项目方资金无法周转。但是,绝大多数原因还是因为工程被经过几层转包,才导致劳务人员的工钱被卡住。
律师说法:转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1月24日下午3时,金北斗律师事务所的林有锦律师看了几份承包商与包工头签订的协议书后称,转包工程的协议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分包是指分别承包,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仅对自己的项目向承包人、发包人负责。转包是指转包人不施工,却把工程全部或者肢解给第三方来施工,转包人从中吃差价或者收取管理费,但出质量问题时,往往是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林有锦律师说,这些协议书上签下的是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姓名,在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的公司名称都没有,可以说双方都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相关的营业执照,这样的协议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社会学者:劳务市场期待更完善
“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亟待提高和完善。”广西民族大学民族与社会科学学院罗树杰教授认为,政府应该对违规的公司给予重罚,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阻止转包现象的发生,才能确保劳务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目前,建筑行业还是以劳务人员为主,这些劳务人员自身的文化水平低,没有招揽工程的资质,就出现工程转包的现象,导致劳务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罗树杰说,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才能真正杜绝工程转包的现象再次出现。
法规衔接
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均属于违法分包。
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事件链接
2005年12月22日,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工程因为转包,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瓦斯爆炸,结果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2004年7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在对攀枝花公路工程的一次调查中,有10 名涉嫌在工程转包中收受贿赂的贪官落网。
2006年,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中28家涉嫌工程转包的企业,被四川省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投标,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004年5月12日9时20分,河南省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工地一个68米高的烟囱的上料架突然发生倾翻,造成21死10人伤的惨痛事故。涉嫌将工程转包的河南省七建公司安彩信益项目部经理、两名副经理和刘领顺等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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