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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13 来源: 编辑: |
当业主不付款时,施工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来要求业主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却有不少施工企业在采取单方停工措施后,不仅未得到业主的相应付款,反而被业主起诉违约,导致了不利的局面。那么,施工企业应如何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呢?
首先,在停工前,我们应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对签约证据的审查,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在对签约证据了解清楚后,再有针对性地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其次,在审查过签约证据和履约证据后,并能从这些证据中得出:确实是业主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后,再决定停工。
另外,施工企业除签约时,应争取约定明确并且日后容易证明的付款条件外,还须加强证据意识的培养。在很多因停工引起的纠纷中,施工企业之所以败诉,往往取决于其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没有理解,施工企业往往只看到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是应由业主先付钱,你就得对“付款条件已满足”进行证明。举例说明:假定付款条件约定了“屋面板安装完成且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至80%”,那么,施工企业不仅要有屋面板安装完成的证据,还要有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的证据,只有证据能证明这两个付款条件,施工企业才有权主张该笔付款。 否则,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向业主主张该笔款项,而业主未付时,施工企业如单方停工,则会产生被索赔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地收集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的证据。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业主应该先付款但其未付的情况下决定单方停工,即可避免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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