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所有的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不能再从落选的投标中进行挑选,也不能找另外的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自己确定中标人。而是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招标程序,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在决定重新招标之前要仔细分析导致否决所有投标的原因,以便修改招标文件。一般不允许按照原来的招标文件重新招标。FIDIC招标程序规定:“如果要重新招标,业主/工程师应仔细审查导致否决所有投标的原因,在邀请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书以前,应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增加允许投标的投标人名单。同时建议,新的招标文件应加以更新,将以前作为招标文件补遗颁发的修正内容和对投标人质疑的解答包括进去”。同时规定:“业主/工程师不能因企图获得较低投标价格的明显目的而否决所有投标,并完全按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