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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2-10 来源: 编辑: |
标书应当满足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将被视为废标而失去中标机会,进而失去合同。但是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判断一个标书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一项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其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也非常多,有的招标文件竟多达千页之多。要求标书一点疏漏没有是很困难的。如果因为一点小的疏漏而否决了一个优秀的投标,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一个很可惜的事。因此,一般都容许招标人纠正投标中存在的小的疏漏。在招标程序中也规定处理投标书疏漏的程序。例如,《FIDIC招标程序》中专门规定对包含有偏差的投标书(Tenders containing deviations)的处理程序,并规定了对投标书的裁定(Adjudication of Tenders)程序。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投标书中错误的纠正程序。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可以在这一阶段纠正投标书中存在的疏漏,投标人也可以要求招标人纠正自己在标书存在的错误。但应注意疏漏和错误必须是轻微的,小的疏漏,即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什么是“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需要有进一步的立法界定或司法解释。通常,投标人在规定日期之后不得订正其投标单价。11另外,应注意由于投标人计算造价和合同价格所选用的方法有多种,对评标人来说确定投标书中是否有错误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可以纠正的错误只限于计算上的,表面的错误,不能要求招标人或评标人对复杂的错误进行纠正。 如果当事人因为投标书疏漏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判断标书疏漏的性质是否严重,以便确定标书是否合格。由于法官均不是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法院作出审查和判断也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观点,必要时听取专业人员的证词,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判断标书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该标书疏漏的存在是否违背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如果允许该标书疏漏的存在将导致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和不公平,那就应当认定该标书是不合格的标书。 一般地说,如果标书中存在重大的错误对标书的实质性条款有影响,那么,该标书应认定为非响应性的(nonresponsive),即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被接受;相反,如果标书的偏离(deviation)是轻微的违规(minor informality or irregularity),法院通常支持业主原谅轻微违规,认定标书是响应性的,符合要求的,进而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 美国联邦法律要求标书在所有的重要方面,无论在方式方法上,还是在递交时间上,都满足招标邀请的要求。联邦法律对“标书的轻微违规”的定义是: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属于招标邀请要求的非实质性(immaterial)的缺陷,可以对缺陷进行更正,或者允许缺陷的存在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害。当缺陷对价格、质量、工程量、或交货期的影响同整个合同价格和工程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时候,这个缺陷就可以认为是“轻微的缺陷”。对于轻微的缺陷或违规业主可以给投标人一个更正的机会,也可以允许缺陷的存在。具体怎样决定,要看怎样对业主有好处。美国法院的下列处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一个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宣布一个条款是强制性,则法院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是实质性的,不可原谅的。例如,立法机关要求在标书中注明公司的主要股东,则标书中没有注明应认定为不是一个“轻微的违规”; 判断一个标书是否属于“轻微的违规”,取决于这个违规行为是否给该投标人带来实质性的优势,其它投标人则没有这样的好处。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一份保付支票,而是提供了一份投标保函。法院支持业主的决定,认为承包商的违规是轻微的可以原谅的,因为承包商提供了投标保函也能保证承包商签定并履行合同。法院允许给承包商一定时间提交保付支票,合同最终授予该承包商。 本书作者有不同意见,如果承包商不履行义务,通过保付支票得到补偿要比通过投标保函容易的多,投标保函往往要通过起诉保险人来获得补偿。承包商取得投标保函比取得保付支票容易的多,也就是说,提供了投标保函的承包商要比其它投标人有优势。 这里我们提示承包商,对于承包商标书的“轻微违规”,不只是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可以接受,同时,承包商也有权通过起诉要求业主接受其有“轻微违规”缺陷的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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