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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最低价标书?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2-8  来源:   编辑:
 
 涉及如何评标和授标的问题。评标过程也就是确定最低价标书的过程,这通常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我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但如何“择优”,《建筑法》和有关的招标投标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最低价标书的确定规则(即评标规则)。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就应当对评标规则作出规定以解决在评标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例如,当投标文件包括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法时,如果二者发生冲突以哪一个数据为准;在一个报价中,有单价、分项总计和总报价时,如果发生冲突和矛盾时以哪个数据为准等等。对于这类问题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招标文件就是不完善的,投标人可能根据有关法律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这类争议时所掌握的重要原则仍然是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原则。如果招标文件过于含糊,不能满足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原则,法院可以判决招标无效。
   在审查评标规则和评标过程时,有两个常见的情况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是本国承包商地位问题。世界银行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本国承包商予以优惠政策(例如可以优惠7.5%)。有的承包商为了享有当地承包商的优惠,便同当地承包商合资组建合资公司来进行投标。这时应审查在评标中是否考虑了该优惠因素。
   还有一个问题是,许多招标允许承包商以一个标书为基础,另外再加上一个选择方案。这时承包商投标时往往采用高/低选择报价战术,他们的低价标书不是最低的,但他们两个标书的和是最低的。那么这时应选择哪一个报价?在这种情况下要审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通常,为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如何使用选择方案应当有清楚明确的规定以提供评标指南。评标规则必须确定和清楚,否则就违反有关招标法规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原则。法院可以因此宣布招标无效。
   最低价投标人仅仅因为报价最低不一定获得合同。投标人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必须是负责任的、响应性的(主要指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过去的履约经历表明他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可靠的,业主就有正当的权利否决授予他合同,而将合同授予负责、可靠的次低价投标人。
   判断一个投标人是不是负责的,一般在资格预审阶段通过审查投标人名单来解决。可以考虑的审查项目包括过去的行为、犯罪记录、提供保证金的融资能力、履行合同的经历等等。当然,这些往往是不具体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对于融资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提供保证金的能力来审查。应该注意,业主否决一个标书必须是合理的。在以“不负责任”为理由否决标书以前,业主应当认真审查有关的事实和行为并进行必要的记录,以便在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时能够提供否决标书的根据。
   标书应当授予给最低价的投标人(当然该投标人是负责人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这样才符合招标的目的。但在招标实践中,一般原则上并不排除业主有替换最低报价投标人的权利,但只有在文件中规定比较的基础以及确立了足够的资料和指南的时候才能允许行使业主的这个权利。替换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否则法院应认定替换无效。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要求业主严格执行招标指南,尽量减少业主的自由决定权。
   业主可以否决所有标书重新进行招标,但在否决所有投标人而重新招标以后不能回过头来重新考虑原来的标书,并把合同授给一个出价较低的投标人。因为招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有详细的准备过程,这是很费钱的。政府部门否决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时应格外谨慎。如果重新招标后又选择了一个原来较低报价的投标人,这对政府形象是不利的,也不利于以后吸引有效的积极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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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为什么在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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