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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不及时送达是否一律无效?不能及时送达标书的承包商应如何补 |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2-8 来源: 编辑: |
大部分招标法规都规定递交标书的时间限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其他招标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总的来看,我国有关招标的法规采取绝对禁止迟到标书的办法。这是为了避免因决定不适当而导致异议。这样,如果一个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适当地交到指定的某人的手上,标书迟到本身自动构成了业主对标书的否决。 但这样绝对的规定有时也会导致不合理。例如不是因为投标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投标人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或其它人的过错导致的,尤其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了标书没有及时送达。这时如果否决该标书就不合理了。因此法院在审理有关迟到标书的案件时,应当注意既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不至于过于刻板而导致不公平。 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一个迟到的标书是否可以接受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有的国家法规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例如,一个在开标以前寄出的经过挂号登记的标书是合格的标书;一个完全由于政府不当处理导致迟到的标书是可以接受的。 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招标时间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联邦机构宣布一个迟到仅四分种的标书无效。尽管当时还没有宣布招标结束,也没有打开一个标书。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确定的时间限制是强制性的,不能任意修改。但大多数州对招标时间的限制就不这样严格。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承包商在时限以内打电话给招标人,告诉招标人由于天气恶劣他将晚几分钟到。该承包商实际晚了两分钟将标书送达,此时没有开标。法院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准许业主接受该迟到的标书并最终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法院指出,如果没有欺诈、串通的可能性,标书的迟到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小的违规行为。业主可以根据获得最优价格的原则将标书的迟到认定是可原谅并接受该标书。 不论对投标时间的限制是否严格,最重要的是招标投标过程能不能保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是否可以接受一个迟到标书的通常界限是:要接受一个迟到标书必须在该标书送达时没有打开任何一个标书。像上述案例,如果在迟到的标书送达以前已经有标书被打开了,那么无论如何迟到的标书就不能被接受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了。 对于承包商而言,无论你是一个迟到的投标人,还是因为业主将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而使你落选,你都应当在投标的时候及时提出书面声明。正式的书面声明要提交给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机构。如果你是一个迟到的投标人,你应当保留有关你的标书已经被接受的证据;如果你按时提交了标书,你应当寻求一个正式的方式宣布招标已经结束。这时如果有一个标书超过时限递交上来,你应声明并要求记录这个迟到的标书,表明你对接受迟到标书的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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