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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2-1  来源:   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融资及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的必须进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市、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当接受监察、建设、建工、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招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项目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进行招标前应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出具《启东市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

  第八条 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在本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或招标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资格预审材料,并以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为依据,提出剔除不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九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九家为止。必要时招标人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报名情况、资格预审和考察结果依法分别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

  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三条 提倡实施资格后审。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鼓励1000万元以上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取消报名环节,不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和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或以不记名方式出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必须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参加投标。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明显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导致废标的,视为故意不参加投标行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将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法人代表到场投标制度。投标人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押证和上网公布制度。中标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其证书(手册)押存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待该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结束后,凭招标人出具相关证明办理退证手续。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协助相关工作。开标过程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半小时从江苏省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可异地邀请评委评标,也可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实行远程评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全封闭评标。评标室实行屏蔽,评委手机等通信工具统一保管,并启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实行图象和语音监控。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要求复杂或重特大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二个工作日。实行资格后审对中标候选人需要考察的,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方式、工程限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方案、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后再提交由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等情况;

  (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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