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建设工程律师 在线咨询 贴吧  
  建设工程新闻 - 招 投 标 - 工程施工 - 工程结算 - 工程索赔  
    北京特邀工程建筑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程建筑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工程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
· 项目融资的概念、特征、意
· 套内建筑面积构成
·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当前位置:主页 > 招投标 >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30  来源:   编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巩固我市招投标活动的成果,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现对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

  本文所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由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上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均须进入广西南宁有形建筑市场。

  二、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包初步方案进行核准;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标后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备案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工程上限控制价的审定、采购文件、合同、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及除公开招标方式之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

  广西南宁有形建筑市场为政府投资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等专业服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招投标和采购的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工程交易完成后须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城区小街小巷及城区景观亮化政府投资工程,可由项目业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项目业主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附工程预算、施工图等结算的有关必备资料。

  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实行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一)根据《南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南建管[2004]30号),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考评办法,诚信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限制诚实信用度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工程交易活动。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所有建筑企业诚信考评标准为依据,考评不达标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三)对有围标、串标或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记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再进入本市参与招投标活动,累计二次,清出本市有形建筑市场。

  五、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完善评标办法

  (一)取消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核。特殊项目需资格预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市招标办备案的专职投标员必须到场,否则作废标处理。中标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未经中标单位、业主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换。擅自更换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取消技术标评审(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设备配备评审并入商务标进行),按照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四)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2000万元以下但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采用综合法评定,其商务标的评分标准参照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25%,商务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75%。如需考核投标人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方面的,其评分应包含在技术标中且该部分的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分的20%。

  (五)采用综合法评标开标时,投标人不超过15家的全部参与竞标,超过15家的,由现场监督部门及招标人组织随机抽取不少于15家投标人参与竞标。为鼓励建筑企业在我市工程建设中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上年度在我市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质量、安全奖的建筑企业,下年度按最高奖项分别给予9次、6次、3次机动投标的机会,企业可在其随机抽取落榜时提出使用。

  (六)项目招标经两次发布信息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或两次开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七)商务标评审办法:

  1、公开商务标报价(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投标人在10家以上的,将前五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人在6~9家的,将前三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人在5家以下的按核准的最低价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

  3、评标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最高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合理低价1%的扣2分,每低于合理低价1%的扣1分。

  (八)投标人以超过公布的上限控制价的报价投标或以其他形式有意造成废标的,除取消其当次评标资格外,还作为不良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诚信考评数据库,前述不良记录有一次的,将取消其在本市投标资格三个月,有二次的将取消其在本市投标资格六个月,累计超过二次,清出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再参与本市招投标活动。

  (九)政府投资工程须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

  (十)推进工程量清单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

  (十一)实行工程上限控制价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须在投标截止前7日(竞争性谈判3日)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公布的工程预算上限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自工程上限控制价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组织复核。投标人对复核后的工程预算上限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招标人组织复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复核。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中存在严重失误的,编制单位的过失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列入诚信考评数据库。

  六、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

  (一)工程交易的评标专家从广西南宁有形建筑市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评标工作由抽取的专家独立封闭完成,招标人可通过监控屏了解评标全过程。

  (二)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公正评标或违反有关专家管理制度,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现象或者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者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三)由市建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组成专家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检查,严重违规者将被取消资格,清出专家库,并在南宁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对招标后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中标人动态考核制度。中标人确定后,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每季度至少如实填报一次《中标人履约意见表》,报市建设委员会或在南宁建设信息网登录,履约情况表填报的内容包括: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情况,作为对中标人诚信等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工程建设中期评估制度。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施工中期,市建设委员会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中标人的工程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当、有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进度的,视情况给予通报,列入不良记录,限制进入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

  八、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上一条: ·深圳市南山区20万元以上政府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
下一条: ·创新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