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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30  来源:   编辑:
 
 在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中,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着力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确立统一有序的管理格局

  (一)统一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针对过去招投标工作管理分散、政策规定不统一、部门监管缺位和综合监管缺失等问题,我省大力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创新。2006年10月,省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16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指导协调;并成立专门机构“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管;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目前有13个地级市62个县(市)成立了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

  为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解决行政监督缺位错位的问题,2007年7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随州等市也陆续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履行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职责,从而实现招投标市场由分散监管向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根本转变。

  (二)统一建立政府主导、集中服务、规范有序的综合招投标平台

  2003年10月开始,省、市、县三级陆续组建综合招投标中心,与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等部门的招投标中心并存,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规则各异等问题难以克服。经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和不断探索实践,2005年11月,省政府决定整合省级招投标平台资源,将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财政、国资、卫生、电力、信息产业、政府采购等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省直其他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平台予以撤销。

  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先后组建综合招投标中心73家,基本实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进行监管”。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切实加强硬软件建设,完善交易、综合性服务和信息网站大厅,以及管理办公区、评标区和监控室等“三厅二区一室”功能,装备电子监控、计算机网络和无线电屏蔽等系统,打造公开透明、统一有序的市场交易平台。仅2006年完成进场交易项目2431个、交易金额243.3亿元,平均节资率达12%。

  (三)理顺招投标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改进行政监督工作

  为适应招投标工作新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改变过去行业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分工、明晰职责,着力强化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和招标人等责任主体的监管责任。规定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受政府委托,监督和指导各类招投标业务,不介入具体招投标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监管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再监督;招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场地、信息、技术咨询和集中办公服务,实行“零收费”;招标人依法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市场主体地位。全省逐步形成了以招投标双方为主体,综合招投标中心为平台,执法监督部门为保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的招投标责任体系和制约机制。

  二、创新招投标活动运行机制,遏制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我省立足于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着力创新招投标过程中的游戏规则,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改革资格预审办法,创造投标人公平竞争环境

  资格预审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总入口。过去,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而且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是围标、串标现象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为此,武汉、宜昌、荆州、随州等市在资格预审制度和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从制度上规定,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完成资格预审。二是在技术上,资格预审的审查方式、内容、程序等均在计算机上完成,减少人为因素。三是将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审查”。一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实行“合格制审查”,即只对投标人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凡条件合格的,均可参加投标,使招标人或招标管理机构没有理由排斥任何一个合格的投标人。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审查”,即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分排名方式,选择和确定符合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结束后,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改革评标定标办法,从技术操作上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为最大限度地解决串标、围标和串通抬价、低价恶意中标等突出问题,我们坚持“三招并举”。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格把好信息发布关、标书及评标办法制作关、资格审查关、开标评标关、定标关,力求高标准、严要求。二是设置两条控制线:对于串通抬价,投标价明显高于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一律作为废标,确保把中标价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对于中标价明显低于标底价的恶意中标,收取标底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价为质量保证金,严防甲乙双方串通作弊、偷工减料现象发生。三是实行双重审查:对于投资过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由于参与竞标者较多,为减少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围标现象,我们采取了“事前审查+收取保证金”的办法,提高竞标门槛,确保实力强、技术硬、信誉好、价格低的竞标者中标;标底较小的项目,则实行事后审查,让有意竞标者广泛参与,只审查中标者资格,从高到低依序确定中标人。

  (三)建立统一的专家评委库,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评标定标是确保招投标公平交易的核心,而确保评标定标公平公正的关键在于加强评标专家总库建设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2005年以来,我省建立了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各地各行业建立子库,联网运行,资源共享。评标专家总库由省招投标监管局统一管理,实行“五管齐下”:一是打破行业部门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评标专家,省评标专家总库扩充到 4000多人,除满足本级需要外,可向市县推荐,解决基层评委类别不全、人才短缺问题;二是实行省、市、县评标专家库联网,拓宽专家评委选择面;三是建立评标专家自动随机抽选系统,有效预防人情标;四是采用加权平均的复合标底,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实行两段评标法,避免评委对投标企业的主观倾斜,解决串标围标问题;五是完善评标专家淘汰机制,增强评标的公正性。

  (四)探索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招投标中介行为

  我省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投标中介活动,建立健全中介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切实解决中介不“中”问题。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35家、监理机构231家、造价咨询机构310家,培育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2007年12月成立了有70多家会员的省招投标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招投标服务水平。

  三、创新外部监督方式,增强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的实效

  (一)完善监管办法,增强监督合力

  为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廉洁高效,我们探索建立了具有本省特色的“1234”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健全一套制度:修订、出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等16个规章,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守则》、《评委工作制度》,印制了规范表格和示范文本,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加强两项监管:一方面,加强招标项目监管,做到事前严把招标方式关,事中严把操作程序关,事后严把诚信履约关;另一方面,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全省有16个市(州)的监察机关与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了投诉处理协调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近两年共受理投诉300多件;监察机关转办投诉100多件。三是实施“三个公开”:即项目信息公开,招标方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核准公告内容;评标方式公开,对不同专业的项目,合理确定不同的评标方式,并在发标时一并告知投标人,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中标结果公开,评标结束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推行“四制”管理:全面推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多途径报名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和“黑名单”管理制。

  (二)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

  全省各地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步伐,相继开发了计算机监控软件,建立信息库,及时发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活动、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随机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电子监控等招投标措施;利用网络平台,公告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实行电子监察,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投标市场退出机制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为查处和纠正违纪行为,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了《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全省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招投标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共立案43件,有38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有12人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招投标市场退出机制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源头治理之策。2007年7月,省政府制定了《建设工程领域防治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对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活动。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孝襄高速公路建设中的违法分包问题进行了调查,某国有企业被给予一年内不得参与湖北高速公路建设投标的处罚,另有4家企业被通报批评。省交通厅对5家存在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取消其在湖北2年的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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