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乡(镇)政府、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利用上款规定的资金以及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条 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一律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并原则上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具有工程量清单但符合其他招标条件的,因情况特殊确需招标的,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
第十条 无施工图或有施工图但未获得审查通过的,不得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严格按规定时间开标,不得无故提前或推迟开标。在不影响所有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的前提下,对个别特殊工程需提前开标的,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
第三章 统一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资格预审,实行对政府投资工程统一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投资工程的性质、投资规模,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内容制订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并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不得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报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分别说明情况。备案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三家以上、十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十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十家的投标人。
(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推行低价中标制度
第十九条 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低价中标制度,按照工程分类,分别采用直接最低价中标、从最低价开始评审和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直接采取无底限的最低价中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非简易工程建设项目,但技术不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不是特别大的,技术部分仅作符合性评审,并原则上采取从符合技术评审的所有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开始评审的办法。
招标人认为不宜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办法的,应报经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部分的分值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人决定,但不得低于20%、高于30%。对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后,可将技术部分分值比重提高到30%至50%之间。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直接最低价中标和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应向市、县招投标中心缴纳其报价与标底(参考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的保证金,并实施“见索即付”的保证金支付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简易工程目录、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的工程目录分别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编制,并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严格专家评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对个别特殊工程,招标人确需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所委派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且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一律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时,对每一项的打分均应写明具体理由。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应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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