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政发〔2009〕22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为我县监理项目集中交易平台,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监理服务的发包范围、服务内容、投标报价规则及款项支付规则等。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委托施工监理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投标上限价和下限价。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委托监理服务的内容占整个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确定相应的投标上限价和下限价:
(一)委托监理服务内容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但已(拟)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承担进度、费用控制、合同、信息、协调管理等部分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项目,投标上限价应当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确定,下限价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70%下浮20%确定。
(二)委托监理服务内容为监理工作全部内容,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不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进度、费用控制、合同、信息、协调管理等部分服务内容的,投标上限价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确定,下限价按上限价的80%确定。
(三)委托监理服务内容为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的投标上限价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70%确定,下限价按上限价的80%确定。
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对监理服务收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专门合同条款约定: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扣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或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专门条款约定项目违反上一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其中未按上一款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更换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应当约定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文件中应当根据项目需要约定招标人对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等施工现场到位率考核办法。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统一约定:对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到位率考勤不满足要求的,每缺一天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相应档次上限规定标准扣除监理服务费。
建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公告及实施过程中更换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组成。权重:技术标80-70%,商务标20-30%(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权重。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公证文书且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或公证文书且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上的要求;
(三)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上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的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四)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的其他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
投标人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没有通过,资格审查没有通过的按废标处理,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
当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或者等于两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技术标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诚信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的盖章、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监理服务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甄别异常报价: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定投标上限价及投标下限价,对出现报价高于上限者(含上限)或者报价低于下限者(不含),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若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投标上下限价范围内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大于等于投标下限价、小于投标上限价的报价的商务标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的盖章、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的;
(二)投标函上未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包括投标报价大写金额表达不清无法辨认和判断或无法表达一个确切数值)的;
(四)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最终报价的;
(五)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按废标处理);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商务标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其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以有效投标报价为基础。
第十二条 技术标评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分,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评分项目及分值分配如下详见附件《监理项目技术标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三条 商务标评分(100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商务标的评分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评标基准价为大于等于投标下限价且小于投标上限价的有效投标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的最低值。
当有效投标人报价仅有一家或两家时,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 预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从最终总得分中依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不超过3名预中标候选人,当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优先;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由高到低排列。
总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第十五条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提出评标书面报告,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十六条 预中标人的公示:
评标结果应当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及《嘉善招标采购网》上公示三天。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如发现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招管委、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监察局投诉或举报,县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招管委负责解释。2009年2月17日经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嘉善县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监理项目技术标综合评价办法》
附件:
监理项目技术标综合评价办法
技术标综合评价按以下办法进行(评价项目及分值可根据项目特点及行业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一、资信综合评价(0-15分)
1、总监承担的近三年内(开标之日向前追溯3年,以发证或发文日期为准)工程监理项目获优质工程业绩(0-3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获“泗洲杯”荣誉的每个工程得1分,获嘉兴市“南湖杯”荣誉的每个工程得2分,获省部级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杯)的每个工程得3分;获县级标化的每个工程得1分,获地市级标化的每个工程得1.5分;获省级标化的每个工程得2分。
在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建设项目:获地市级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杯)的每个工程得1分,获省级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杯)的每个工程得2分,获国家部委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杯)的每个工程得3分;获地市级标化的每个工程得1分;获省级标化的每个工程得1.5分。
同一工程不可累计,只计分值高者,本项最高得3分。
2、总监承担的近三年(开标之日向前追溯3年)内工程监理同类项目(0-2分):拟派项目总监近三年以总监身份承担同类工程且合同造价在本次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及以上的每个得1分;承接同类工程且合同造价在本次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以下的每个给予0.5分;本项目最高得2分,没有的得0分。
3、投标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原件。
4、投标人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省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认定证书原件。
5、投标人取得2A及以上信用等级评级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原件。
6、总监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得1分,中级职称得0.5分。
7、本地化服务能力评价0-2分。主要评价投标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便利性、持续性,具体评价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0-3分):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得0分;否则得3分。(不良行为记录以事先查询的网上公示公告为准。)
上述1-2项内容,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原件,证明材料应说明工程规模、工程结构类型、监理工程师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并提供监理合同、五方主体签署的综合评定表表1原件(市政类为四方主体签署的综合评定表表1原件,绿化类不作要求);已经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出具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交工证明原件,证明材料应说明工程规模、工程结构类型、监理工程师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并提供监理合同原件。获奖工程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获奖的文件(原件)或获奖的证书(原件)。
上述1-7项内容,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并于开标前5日交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料真实性的查证。如发现虚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由行政部门作出处理。逾期提供有关资料的,则该项资信不计分。预中标人有关资信资料情况及资信得分随预中标人一起公示。上述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资料原件随资格后审资料原件一起退回。
二、监理大纲评审(63-85分,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及委托服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1)监理大纲的内容是否全面10-12分;
(2)监理大纲中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明确3.5-5分;
(3)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3.5-5分;
(4)监理大纲中对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是否阐明,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10-12分;
(5)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3.5-5分;
(6)监理力量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3.5-5分;
(7)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符合工程需要3.5-5分;
(8)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是否合理3.5-5分;
(9)检测仪器和工具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4.5-6分;
(10)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科学3.5-5分;
(11)投资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3.5-5分;
(12)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方法是否可行,其准确性的保证措施是否有力3.5-5分;
(1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3.5-5分;
(14)对业主或设计、施工的合理化建议3.5-5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上述分值标准各自独立打分,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如缺项的,则该项按零分计算。投标人技术标综合评价得分=资信综合评价得分+监理大纲综合评价得分。分值汇总时,去掉评委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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