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