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1 、招标人申请核准建筑工程招标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 、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并提交以下资料登记备案。
①招标代理委托书
②招标代理合同书
③招标代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 、经招标办审查核准后在《运城日报》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地点组织报名。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不得少于 5 日。
4 、考察投标人代表工程,召开投标人资格审定会议。
考察投标人代表工程由招标人、招标办、纪检委、检察院人员参加,召开投标人资格审定会议由招标办、纪检委、检查人员参加。
5 、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查备案。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资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及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等;
②采用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③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6 、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明确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
7 、招标文件发出 5 日内,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8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办监督投标文件签收情况,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 、招标人编制工程标底并签章封存,工程标底须加盖造价咨询公司公章及标底编制造价工程师资格章,且由本人签字。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
10 、开标前,招标办监督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前须关闭手机并交工作人员统一保存,除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1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在招标办的监督下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应由投标人货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招标办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汇总,招标人复查,招标办监督。任何人不得更改评委评分表上的分支,也不得复合单项分值,如有评委在评分表中涂改,应加按其手印。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12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 15 日内将评标报告连同评标的有关资料报送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办理备案后 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招标人将书面合同报送招标办审查备案,招标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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