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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一——《劳动合同法》之规 |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18 来源: 编辑: |
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灵魂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的订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而且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也可成为重要的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公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这一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的方面:第一,规章制度涉及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第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要走民主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第六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讨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第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企业行政制裁(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第四、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后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予以重视,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审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而且,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等。同时,为了保留公示证据,注意公示的方法与技巧,如采用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及组织规章制度考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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