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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上 诉 人: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通海路红日生活区。

  法人代表:曾 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32位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7)楼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07)楼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职工集资住宅房是原湖南红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号文件精神,在原工厂生活区预留建房用地范围内组织兴建。该清算组于2004年5月13日向岳阳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发出《关于申请集资建房进行邀请招标的请示》。该清算组分别于2004年1月10日、2004年7月6日与岳阳方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清算组清算工作结束后,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的精神,该清算组将集资建房事宜移交给上诉人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为几十名下岗职工组成,政府也是基于安置下岗职工作出这样的安排。为了能够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衔接,上诉人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后来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补盖了公司印章,接手集资建房事宜。

  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中标者岳阳市方达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曾年初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故该两公司有串通损害31位被上诉人业主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这样认定是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客观事实:那就是清算组先行的组织建房工作并通过邀请招标与岳阳方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只是在后来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接手了集资建房工作,这与曾年初当初是不是施工方的管理人员无任何关系;方达公司当初承建集资房也与上诉人没有任何任何关系。再说曾年初也从来并没有在岳阳方达工程公司工作,更没有领到过一分的工资。仅有一份聘书是不能证明曾年初就是岳阳方达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更不能证明岳阳方达工程公司与上诉人就有串通损害业主的行为。

  上诉人的部份股东其实也是本案集资建房的业主,有谁愿意串通施工方将自己的房屋建设成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施工方岳阳方达工程公司恶意串通损害集资建房户的利益,在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上诉人的股东全部为几十名的下岗职工,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将会导致他们的家庭,甚至于更多的家庭陷入经济的绝境,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法律的尊严,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岳阳金科物业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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