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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5 来源: 编辑: |
北京首个两限房项目西三旗瑞旗家园被曝“墙脆脆”丑闻,开发商承认部分房屋确实存在阳台隔板质量不合格问题,开始对瑞旗家园所有房屋质量进行普查,并提出了维修方案,小区回访维修办公室挂牌成立,北京市住建委派出的质量监督检查小组也已进入现场。与此同时,承重墙有空洞、多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被指“梯坠坠”等其他问题又不断曝出,业主要求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复查。 此番情景,怎一个乱字了得。 从深圳到杭州,再到北京,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频出,纵有种种原因,却不能不说与这种事后纠错和震慑性制度缺失有着太大关系。 可见,我国在保障性住房质量方面,尤其需要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而且,索赔应该来自于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两个方面。 政府部门为建设保障性住房出台了种种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譬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商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贷款,这都相当于政府让渡了部分财政利益给开发商,以此来“赎买”开发商承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社会低收入群体。这其中显然存在契约,即政府向开发商提供政策,开发商向政府和社会低收入群体提供合格住房。当开发商违背了契约,政府部门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当然,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若有幕后交易,则另当别论。 此外,保障性住房带有福利色彩,政府部门以自身信用作担保,来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正和房产质量。由于种种前期因素,导致保障性住房分配到低收入群体手中后,发现质量问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由此受到损害。基于这种损害,政府也有权利向开发商索赔,以表明政府部门对自身信用的珍视和对维护社会公正的态度,并挽回由开发商造成的信用损失。 在消费者层面,消费者无论是掏相对较少的钱购买保障性住房,还是直接购买商品房,都有权对开发商提供的存有质量问题的房产,进行至少几倍于房产价值的索赔。这既是消费领域的法制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下契约论的题中要义。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会像一把利剑悬于开发商头顶,使他们不敢偷工减料,不敢招安工程监理机构,更不敢草率验收。不如此,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很难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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