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造成七级伤残。被告公司承担了原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原告2005年5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作待遇。今年3月、4月,原告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未被受理。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后,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原告朱祥林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