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李X受聘于某制衣公司,2010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李X解除劳动关系。
李X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制衣公司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86元并为李X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附随义务。制衣公司认为李X的档案未存放于该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制衣公司支付李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86 元、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16.86元、驳回李X的其他请求。2011年12月31日,制衣公司为李X办理了退工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012年2月,李X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撤销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2012年5月21日制衣公司与李X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方提出”的和解协议,同月31日公司为李X重新办理了退工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方提出”。
2012年7月,李X又提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因退工通知单中恶评导致无法正常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6.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制衣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2011年11月30日,法院已认定制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当按法院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真实原因为李X办理退工手续。制衣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为李X办理了理由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退工单,直至2012年5月31日更改终止解除合同原因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方提出”,期间其他公司也有录用李X从事仓管工作的意向,但因李X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中终止解除合同原因是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予录用。故制衣公司应当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X无法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制衣公司支付李X经济损失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