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残酷和复杂的今天,商业秘密更是企业的生命。企业泄密与反泄密历来是企业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战场。
案例分析:
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名员工离职后,进入其竞争对手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阿博泰克公司以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员工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与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阿博泰克公司表示,其以向两员工支付了补偿金,但却拿不出证据来。法院认为其要求无法无据,判两员工胜诉。
由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容易接触到其内部的核心管理或技术秘密,这些人的离职企业要相当谨慎,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企业的失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企业一定要防范辞职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泄露企业秘密。
对于此,我觉得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应加强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与教育,增强企业内部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为正确订立和履行竞业禁止条款是维权的关键。
在竞业禁止条款中,要注意: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企业应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补偿。企业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未实际支付补偿金,则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本案中,虽然阿博泰克公司表示,其以向两员工支付了补偿金,但却拿不出证据来,导致最终败诉。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月支付其补偿金,且保留支付补偿金的证据。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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