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符合第37条(通知解除)、38条(即时解除)规定之时,劳动者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这两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对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案例分析:
吴某是某企业员工,企业在录用他时支付其学校培养费6000元。后企业又为他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合30000元。后来,吴某留下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书明声明便不辞而别。
吴某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该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吴某的那些责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吴某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吴某应该向其企业赔偿招收录用费用损失6000元,培训费用经济损失30000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被炒后,如果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