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对于这款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它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了程序上的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王某因公司裁员被辞,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交接。办结以后,便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
王某该怎么办呢?
本案中的王某可以求助于劳动行政部门,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工作交接未办结时,用人单位可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实践中,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他们很可能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这往往使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