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发生之后超过60日不一定过期。如果是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争议,1年之后才过期。另外,发生仲裁期间“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过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仲裁期间“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后,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的期间连续计算。如2007年9月1日为争议发生之日,则一般情况下60天后(2007年10月31日以后)及不可提起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在30日之后欲申请仲裁,但路上发生山洪暴发(或车祸、患重病),致使道路封锁20日,则此20日排除于60天内。于是,当事人在80天内(2008年11月19日前)申请仲裁都有效。
二、仲裁期间“中断”的原因及后果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提醒:时效问题非常重要,如有以上情况出现千万要注意保留证据。遇到问题自己要谨慎,特别还应向专业律师或者其他内行人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