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伤赔偿> 浏览

营业执照被注销并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9-9   来源:   编辑:
 
     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后,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索要赔偿,但是如果是个体经营户呢?是支持工伤赔偿还是不予受理?目前有一起这样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案情简介:
     来自山东省的32岁农民工单某于20079月开始到某石灰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厂属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张某。 1012日,单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20082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为工伤;同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伤残2级,并部分护理依赖。同年10月,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由张某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因张某对伤残鉴定级别有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后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单某伤残级别仍为2级。20091月,当地仲裁委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张某辩称,其工商营业执照已于200812月被注销,其主体已不存在,所以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单某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以石灰厂的名义申请到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注销营业执照的,张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
     对于单某的申诉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但根据工商登记情况,张某属于个体工商户,仍需以个人财产对本案的工伤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该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对申诉请求仲裁委应予以驳回。第一种意见为大多数人意见。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单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焦点评析:
     本案引出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 “借证”现象,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诉人?二是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时,当该个体组织用工主体已被注销,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即借用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对于第二个问题,个体工商户虽有用工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 《民法通则》29 “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上一条: ·手机录音打赢工伤官司
下一条: ·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