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茧丝绸公司欲招聘一劳动者,但在约定的学员期满后,该劳动者却不能通过公司考核被不予录用,于是,该劳动者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将公司诉上公堂。8月1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环江县庆升茧丝绸有限公司向社会招聘劳动者的简章明确如下条件:招聘劳动者的学习期为三个月,学习期间每月待遇700元,学习期满经考试学习表现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正式聘用为公司员工。在明知道该条件的情况下,赵伟胜于2008年5月5日到环江县庆升茧丝绸有限公司应聘并明确了知道了自己的学员身份,学习期为三个月。
2008年7月底,环江县庆升茧丝绸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赵伟胜及其他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因赵伟胜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环江县庆升茧丝绸有限公司不予聘用,并做了宣布。
赵伟胜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驳回申请。2008年11月,赵伟胜向环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因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每月2倍的工资2200元;3、判令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2倍的赔偿金900元;4、判令被告因违法试用原告三个月,且已经全部履行,应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元;5、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8年8月份工资10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2-6项金额合计9100元。
环江县法院认为,因庆升公司急需招聘的蚕茧收烘人员工作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先招收学员,经过严格、系统的培训,然后才能将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聘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该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庆升公司在简章中已明确载明并在报到当日告知赵伟胜是“学员”身份,其招聘程序合法;因赵伟胜参加蚕茧收烘专业学习期间,其与庆升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学员与培训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赵伟胜因各方面考试考核不合格而不被聘用,这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行使;赵伟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赵伟胜的诉讼请求。
赵伟胜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基于对一审判决定性、裁判的认同,河池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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