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断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就要考虑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案例分析:
李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通知,称因其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雇。李某辩称,公司每天加班时间过长,自己休息时间不够,打瞌睡在所难免。况且偶尔一次打瞌睡也不能算严重违纪吧?但公司仍将其辞退。李某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上班打瞌睡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辞退李某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李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正确吗?李某该怎么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打瞌睡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李某上班打瞌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偶尔上班打瞌睡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般的违纪,本案中,公司将一次上班打瞌睡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有问题的。李某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予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严重违反”的标准,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或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却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得,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