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职工,住**县**镇***村
联系电话:
被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单位地址:**县城(办公室)。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1、被诉人补足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4160元及经济补偿金1040元共计5200元;
2、被诉人支付1996年1月至2006年11月休息日加班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被诉人支付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4、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750元共计20250元;
5、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县邮电局于1998年9月16日分为**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两家,1999年11月份,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从**县电信局分出,后**县电信局先后更名为山东省通信公司××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我自1995年9月16日到**县邮电局工作,虽用人单位历经几次分离、更名,但我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局为家,认真工作。谁知,被诉人却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与不顾,强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按排职工加班加点,而且除春节轮流值班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都正常上班,被诉人不但不按排补休,也从未向我支付任何加班劳动报酬。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被诉人支付给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4160元。
综上所述,被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特申请贵院依法仲裁,以实现我的仲裁请求。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
2007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