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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河南、安徽、山东等省市工伤待遇标准及特殊规定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5-24   来源:   编辑:
 

省市及文号
 待遇标准
 特殊规定
 其它待遇
 
 
北京市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天津市

天津市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严重违纪也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两金”。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级66个月、六级54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8个月、九级20个月、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山西省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5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9个月;八级为33个月;九级为27个月;十级为2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辽宁省

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
 “两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
 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黑龙江

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山东省

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3]10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五级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48个月,7级41个月,8级34个月,9级27个月,10级20个月。

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

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  年龄
 20周岁

以下
 20—30

周岁
 30—40

周岁
 40—50

周岁
 50—55

周岁
 55—60

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六级伤残为44个月,七级34个月,八级伤残为28个月,九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企业破产倒闭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
 
 
湖南省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8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
 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

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60个月,六级计发48个月,七级计发31个月,八级计发19个月,九级计发10个月,十级计发5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2003]180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五级伤残发给3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30个月,七级发给26个月,八级发给22个月,九级发给18个月,十级发给14个月。
 
 
 
 
重庆市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四川省

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42个月、六级36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20%;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甘肃省

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五级伤残为32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4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
 
 
 
青海省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递减一年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20%递减,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支付“两金”。
 
 
 
宁夏自治区

2004年宁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新疆

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疆兵团

2004年新疆兵团令第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西省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五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两金”合计,五级伤残为5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45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3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陕西省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支付48个月,六级伤残42个月,七级30个月,八级24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2个月。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贵州省

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本文来自: 中国劳动仲裁网(www.chinalabor.cc)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1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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