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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撤销劳动仲裁案件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5-13   来源:   编辑:
 

慎重对待撤销劳动仲裁案件

发布时间: 2009-5-11 11:15 | 发布作者: 丁宇翔 | 信息来源: 工人日报 | 查看: 73次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各地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首次出现了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新型案件,并且数量急剧增长。

案 例

2007年11月27日,劳动者杨洋(化名)到一家医学技术公司工作。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杨洋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杨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额外支付杨洋一个月工资1200元;支付杨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2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

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以仲裁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当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洋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第一阶段从杨洋到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杨洋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计算,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杨洋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时,忽略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考虑杨洋在每个阶段的平均工资问题,而只是考虑杨洋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一个月的工资,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杨洋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和25%的经济补偿金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其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符合依法予以撤销的条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争议裁决予以撤销。

提 示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2008年5月1日起截止2009年4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共受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212件,占该院民一庭同期新收一审案件的54.5%。从总体上看,该类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是与用人单位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只能由用人单位提起。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并非双方都可以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诉。只有当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做出劳动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

二是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劳动者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法院起诉。对于前述可以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诉,劳动者也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只要其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即可。

三是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被支持的比例较低。用人单位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诉被中级法院受理后,法院只对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仲裁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审查。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理由要么是事实认定错误,要么是过分夸大其他撤销事由,导致其申请大都不能被支持。

四是法院在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法院起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另一种是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被撤销的劳动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起诉。当基层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劳动争议事项才真正进入法院的实体审理阶段。

五是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不是从实体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程序。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实体权利争端,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程序上的救济机会,即当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时,用人单位可以去基层法院起诉,从而解决其与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争端;如果其撤销申请被驳回,则连去基层法院起诉的机会都没有。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不应寄希望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来解决其相互之间的实体权利争端,而应在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中充分准备,维护好自己的实体权利。

释 法

法律规定,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做出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

但是,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完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不能以事实错误或大而无当的程序瑕疵等理由搪塞,否则其申请会被驳回。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则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向中级法院申请撤回其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然后集中精力在基层法院应诉,妥善解决其纠纷。当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就仲裁裁决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起诉,以从实体上解决其权利纷争。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裁定时,则双方争议的实体利益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来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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