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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5-13 来源: 编辑: |
现金抵社保私下协定看似双赢 劳动者最终吃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协定:公司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但这一做法已属违规,双方因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惠山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特殊的诉讼案。
据法院透露: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一家工艺品公司,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万余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基金。乙方每年年初从该基金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
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关于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双方口头协定由王某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并缴费。但事实上,自2006年8月至今,王某并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
去年11月,工艺品公司向惠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返还公司支付的社保基金16万余元。仲裁委裁决王某应返还社保基金,但王某不服裁决,于今年2月诉至法院。
惠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无效,王某应返还工艺品公司社保基金16万余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上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不得随意作出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私下协定将社保折合成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就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少劳动者以为只是将社保费变现,自己并没有吃亏,殊不知在无形之中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从长远来看,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其实还是少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同时,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不能认定为权益的放弃,劳动者在依法返还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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