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法规> 浏览

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
    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郑州市      18861元
开封市      11397元
洛阳市      16376元
平顶山市   16451元
安阳市      15040元
鹤壁市      13715元
新乡市      11887元
焦作市      14557元
濮阳市      15744元
许昌市      12070元
漯河市      11129元
三门峡市   16572元
南阳市      13435元
商丘市      12350元
信阳市      12449元
周口市      9237元
驻马店市   11033元
济源市      13459元



Copyright 2007-2008 ha.lss.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郑州市政三街四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上一条: ·关于印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