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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标 题】:关于印发《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 文 号】:豫劳社就业〔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02-23 17:39:51

【实施日期】:2009-02-23 17:39:51

【主题词】:劳动 就业 贷款 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回乡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特制定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一、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资格认定
    (一)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在外务工一年以上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
    (二)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资格认定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或已经创业的证明,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等资料。经营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贷款申请人在经营地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诚信情况证明。
    (二)审查推荐。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要重点对贷款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行为或经济违法现象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县级以上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担保与反担保。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反担保,确实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可以采用第三责任人担保、不动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等反担保措施,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承诺担保手续。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可以采用联保贷款制度和信用村信用担保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四)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回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贷后管理。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防范贷款风险;要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温馨提示借款人还贷时间、地点和金额,按时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及逾期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各项费用;要在贷款到期前两周内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催促借款人、反担保人按时足额还款;要及时向担保机构通报情况,采取措施,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识。
    六、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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