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一、劳动保障监察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电话、信函(含电子邮件)或当面举报、投诉。
1.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心
地址:互助路10号付2号 电话:67439828 邮编:450007
2.各县(市)区举报、投诉电话、地址
中原区 67003277 百花路与友爱路交叉口
二七区 68726892 京广南路8号
管城区 66353974 城东路80号
惠济区 63639806 开元路8号
金水区 63829975 卫生路39号付1号
高新技术开发区 67990789 金梭路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66785078 航海路区管委会三楼
郑东新区 67179830 郑东新区管委会院内
上街区 68921624 上街区登封路2号
新密市 69885431 新密市行政路2号
新郑市 62693072 新郑市玉前路
荥阳市 60257090 荥阳市索河路
巩义市 64398322 巩义市人民东路40号
登封市 62826382 登封市少林大道209号
中牟县 62189492 中牟县府前街3号
二、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1、投诉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提供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举报中心接待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投诉人拒签的,应注明情况。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立案后60个工作日完成。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
4.属于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五、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坚持举报、投诉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3.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4. 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5. 投诉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告知按仲裁或诉讼程序办理。
六、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