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裁[1996]16号
关于死亡退(离)休职工的亲属向企业追索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有效)
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向企业追索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郑劳裁[1996]2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部,现函复如下:
退休职工退(离)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是退(离)休职工死亡后享受死亡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在目前退(离)休职工死亡保险费仍由原单位支付的情况下,死亡退休职工的亲属,向死亡退(离)休职工原单位追索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引起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此复
发布日期:19961127
执行日期:199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