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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09-3-3   来源:   编辑:
 

 
    
 
江苏:劳动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

  江苏率先出台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本报讯 江苏省总工会、省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日前出台《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强调调解对平和、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将工会主持下的调解贯穿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各个阶段。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从制度层面确立用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江苏的做法有导向意义。

  江苏工会等有关方面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在当前仍然维持处理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下,强化调解、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用调解手段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等优势。他们不断强化工会主导下的基层调解,对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工会先行调解,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聘请工会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或陪审员协助调解,调解成功结案率分别达到82.8%、42.5%、62.4%。近10年由工会受理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模等权益受侵害的累计近50万案件中,除32万件为法律咨询外,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结案近16万件。

  《办法》对调解劳动争议行为作了全面规范。详细规定了区域性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和各自调解的范围。对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调解的章节进行了细化,规范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书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作为仲裁组织和法院裁判的根据。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和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办法》还专门列举了适宜工会组织受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养老金或赔偿金标的不大并在被诉人实际承受范围的争议等。

 
上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下一条: ·协商是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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