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劳动关系难证明 劳动者收集证据巧维权
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遭到企业的否认,赔偿协商屡次触礁。劳动者用心留存的有力证据,最终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薛凯系无锡市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华兴公司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8月,薛凯工作时不慎弄伤手指,华兴公司便要求其不要再到公司上班。嗣后,薛凯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华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1月,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薛凯发生受伤事故时与华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华兴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中,薛凯向法院提供了工票和医疗费收据。薛凯称:工票是公司用来进行生产调度和确定员工工作责任的,一般由车间里的组长填写,存放在车间里。由于公司提出不要其上班,另因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自己就在车间里拿了两张工票,作为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向法庭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是出院后的理疗费用,由自己先支付,然后向公司报销。上面有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的签字,公司规定需要报销的票据先由顾某签字,然后至财务部门报销,为了保存其与华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没有将该票据拿至财务部门报销。
华兴公司表示:医疗费收据上的签字并非顾某本人所签,但是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就该签名提出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虽然薛凯与华兴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薛凯提供了华兴公司的工票及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医疗费收据,这些证据可证明薛凯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华兴公司虽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要求确认与薛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华兴公司与薛凯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