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让上班就把我辞了,这两年我一天都没休过,连点补偿都没有……”今年元旦刚过,年过五旬的林某找到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说自己被一家影楼无故辞退的遭遇。 2月23日,劳动仲裁正式下达裁定,裁决解雇林某的影楼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67万,其中包括林某没休年假引发的赔偿金。
店铺装修 更夫遭解聘
夜班超时 加班费必须给
年假没休 需拿钱补齐
早在 2007年 3月 31日,林某应聘到大连中山区青泥洼桥一家婚纱影楼当更夫,月薪600元左右。 2008年9月底,该影楼进行内部装修,林某在10月19日接到店方给自己打的一个电话,告诉他不用去上班了。第二天,该影楼为林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未给予林某任何经济赔偿。
回家后林某越想越憋气,自己已经为影楼干了快两年,如今说解雇就解雇了?原来林某2007年3月入职后曾和影楼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到期后影楼让林某继续工作,但并未继续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间林某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从未休息过一天,加班工资也少得可怜。在多处打听后,林某决定找个地方说说理。今年1月4日,林某向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向影楼讨要加班费、双倍工资、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由于林某本人是低保户,无力承担请律师的费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担任林某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林某提供的工资条,张律师发现林某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个月连一天休息都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即便是夜勤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8小时,否则企业就要给付加班费;遇到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则需要按照日工资的150%~300%不等的比例给付加班费。但这些在林某的工资条上根本体现不出来。“从来没听说过还给那么多钱,一直都按约好的定额工资给开啊。 ”林某得知这一规定后,自己也有些意外。
虽然影楼方后来向劳动仲裁辩解,林某的加班工资已经在每月的“补发工资”里给付了一部分;另外,林某是夜勤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性质,不应适用普通概念的“加班时间”。但仲裁委员会最终确认了影楼需给付林某加班费的事实。
除了加班费以外,劳动仲裁还认定,影楼在和林某合同到期后不主动续签合同以及后来“让林某不要上班”的行为均为非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此举导致的一系列赔偿义务。包括补齐加班费和差额工资等(2007年12月末大连市最低工资已经由原来的 600元调至700元),需支付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额外补偿未签合同这半年里林某的双倍工资。
另外,由于影楼在2008年并未安排林某合法的5天带薪休假,劳动仲裁裁令影楼给予经济补偿129.61元。张荣君律师解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的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2月23日上午,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向林某和影楼下达仲裁决定书,裁令影楼支付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670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