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阳县一男子在上班期间失踪,经宣告死亡后,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12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驳回王大禹的上诉,维持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骏的死亡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王大禹之子王骏于2002年8月10日被重庆云阳县双江镇现代广告店招聘为工人。同年11月5日晚,王骏在广告店门市值班期间突然失踪,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无下落。之后,经王骏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宣告王骏于2007年12月20日死亡。
今年2月,王大禹就王骏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骏在工作期间失踪被宣告死亡,王大禹未能证明其死亡原因与“工作原因”或“履行职务”有关,遂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王大禹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王大禹仍不服,并以其子王骏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改判。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中王骏与现代广告存在劳动关系,其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王骏的死亡与其工作有无因果关系。王骏系因失踪超过法定期限而依法宣告死亡,这种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并不是在客观事实上确已发生。宣告死亡判决的作用是解决因王骏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王骏的死因,该判决不能进行确认。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事实上无法提供王骏死因方面的证据。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使职权,对王大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