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口头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3-11-12   来源:   编辑:
 

吴经理:“你不用干了,明天也不用来了,你被辞退了。”

  邱女士:“为啥?我哪里做得不好?”

  吴经理:“不为啥,就因为我心情不好,看着你心就烦。”

  近日,沈阳市民邱女士遭遇了单位领导“口头开除”,原因竟是领导心情不好。对此,律师建议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据邱女士介绍,今年4月初,经朋友推荐,她来到沈阳市某私企做保洁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单位未与邱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只是跟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自从上班后,我每天都是准时上下班,没请过一次假,她心情不好就把我开除了,还不给我这个月的工资,凭啥?”邱女士非常气愤地说。

  一天下午1点左右,邱女士正在打扫公司的卫生间,这时吴经理要上厕所,于是邱女士停下了手中的活儿,坐在卫生间外面的凳子上准备休息一会儿。然而,等吴经理上完厕所出来看见她坐在凳子上休息时,就质问她为什么老是偷懒。邱女士辩解说:“别的地方我都打扫完了,就等你上完厕所我再进去打扫,再说现在是午休时间,我还在干活,凭啥说我偷懒。”随后,吴经理就对邱女士撂下了话:“你不要干了,明天也不用来了,你被辞退了,今天你干了也是白干,我是不会给你付这个月工资的。”“不为啥,就因为我心情不好,看着你心就烦!”

  被辞退第二天,邱女士来到单位,要求单位尽快支付她本月的工资,并额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是邱女士与吴经理发了争吵和不愉快后,自己走掉的,公司并未叫她走人。“她还未领的工资,请她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我们一定会立即支付,但是,她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无法接受。”

  对此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工时,也要提前告之职工解除理由,依程序书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法行为。所以,邱女士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邱女士要想拿到双倍工资,应收集相关证据,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在遭遇辞退时,不要轻易离职,应先确认单位的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确认是否收到有效的书面解雇文件,口头解雇不具备法律效力。

 
上一条: ·临时工在岗受伤属工伤
下一条: ·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