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任何发生在公司的争议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调委会只调解以下发生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决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协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委会的职责
1、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如何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双方协商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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