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第一层面的机构就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单位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一种可以满足劳动者小纠纷不翻脸的有效解决途径。这种调解在企业内部进行,用人单位在感情上也易于接受。因而解决问题彼此也容易和睦相处。
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会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然后,调解委员会主任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对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会指定 1-2 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在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调解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委员署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分发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企业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程序,但选择此程序对当事人有利无弊,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旧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时间会从申请仲裁的期限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