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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3-10-10 来源: 编辑: |
因公伤残军人程某转业至某银行济南分行工作后旧伤未复发,退休后,能否要求单位补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差额呢? 程某系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为二等乙级,2005年套改为因公伤残6级。程某于1985年至该银行工作。2010年12月,银行为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经社保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4744.96元/月。2011年7月14日,程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银行补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仲裁委裁决后,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同时,该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且即使程某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故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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