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化名)到某单位应聘,被录用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上岗位前单位对他进行专业培训,培训费用3200元由单位支付,培训后他须在单位服务3年。
可工作没多久,张亮就跳槽到另一家外企单位,并突然申请辞职,单位表示张亮可以辞职,但必须双倍赔偿培训费作为违约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张亮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当依法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双倍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张亮需向单位缴纳32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