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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争议求助“公益诉讼”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28   来源:   编辑:
 

     由于性别歧视,女性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频频“碰钉子”。在昨天市妇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上,专家列举了不少这样的案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在会上呼吁,应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姐妹”伸出援手,推动劳动政策法律的完善。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

     去年,27岁的陈小姐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1月16日到期。因工作出色,今年2月初,她还获得了5000元奖金,合同到期后,她理所当然地留任,但暂时没有续签合同。同年3月份,陈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没想到3月底,公司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陈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立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公司表示,辞退陈小姐是因为她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而且合同期已过,公司有权不再续签。由于陈小姐证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没有支持她的要求。

      ■点评: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受到权益侵害。“中心”的专家表示,尽管《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就有一些单位钻法律空子,而受害女性却很难举证打赢官司。

      高知女性被迫退休

      郭女士是高级管理师,早在1995年就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还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作者。但1998年,单位在郭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那年她56周岁。

      郭女士认为,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她符合60岁退休的条件,因此提出劳动仲裁,并向法院起诉。但最后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郭女士已超过退休年龄,单位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她的要求。

      ■点评:“中心”的专家称,曾连续接待几十名类似的女性高级专家来访,说明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虽然有人事部的规定,但一些单位和部门却以用人自主权、促进队伍年轻化等借口拒不执行。而且现在相关法律也未有明确说法,这些女专家只好继续“无奈”下去。

      丈夫调走妻子也得走

      王女士和丈夫都在一个国家级的研究所工作,去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申请调离研究所,到一个博士后工作站工作。但所里有一个内部人事制度,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因深造调离单位,另一方也得同时调离。

      尽管明知这一规定不合理,但为了支持丈夫工作,王女士还是准备离开。可没想到,没等王女士的工作交接完毕,单位就强行停止了她的工作并停发工资,还让她立刻把档案拿走。被“逼急”了的王女士一怒之下提起劳动仲裁,后来又提起诉讼。目前,“中心”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案正在审理中。

      ■点评:此案反映了女性劳动纠纷中另一常见问题:单位的“霸王规定”,把所谓的内部规章制度置于法律之上,无视女性的平等劳动权。尤其是将配偶关系和平等就业权对立起来,实属无理。

      ■公益诉讼: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

      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具体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也有非法人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可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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