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女士所在的公司一直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对簿公堂后,公司竟抓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空子,不肯承认曾经聘用过她。近日,一番调查后,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判决公司为覃女士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2001年3月底,覃女士受聘于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被安排到公司驻长沙的经营部做业务员,工资按业务量提成。
2002年11月1日,她被调往玉云公司驻贵阳的经营部,担任业务经理。其间,她以业务代表身份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玉云公司盖章予以认可,她的工资由玉云公司发放。其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覃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办理社会保险,但公司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2003年8月,覃女士从公司辞职,然而公司既不肯为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也不为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辞职后,覃女士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其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2003年底,她又向原永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公司在法庭上否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法院认为,覃女士的工资是由玉云公司发放的,工作也是以玉云公司员工的身份展开的,这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玉云公司应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覃女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覃女士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962.3元,并承担1513.8元的滞纳金。玉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收到终审判决书后,覃女士向玉云公司要求履行,今年1月18日,玉云公司的代理人廖律师答复覃女士说,公司将尽快为她办理相关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