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尽管天空下着小雨,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巩恩和状告中心粮站一案,还是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旁听。
巩恩和是邯郸市峰峰矿区粮食局中心粮站下属单位的一名员工。1994年,单位与他签订了一份“无服装、无夜班补助、无休息日、无任何补贴”的“治安组制度”;不久又在没有与他协商的 情况下,将其从中心粮站调往基层粮站。巩恩和认为,中心粮站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进行了将近8年的诉讼。此前的一审、终审他都败诉了;申诉也被驳回。这次的开庭,是邯郸市中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后,由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进行的重审。
“四无”合同引出争议
1994年8月13日,峰峰矿区粮食局中心粮站(以下简称粮站)与巩恩和等职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9月15日,巩恩和又与粮站管理科签订了一份“治安组制度”。在巩恩和与粮站签订的“治安组制度”里,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其中还规定,工作期间无服装、无夜班补助、无休息日、无任何补贴。
1994年10月中旬,巩恩和通过学习《劳动法》(当年7月5日颁布)得知:企业在劳动生产中必须为职工提供必需的生产、经营、工作条件,并配备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及保护措施等。“治安组制度”中没有夜班补助等规定显然与《劳动法》不符,为此,巩恩和萌生了维护自己和工友的合法权益的念头。
从1995年1月份开始,巩恩和多次找粮站有关领导及峰峰矿区粮食局,反映“治安组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权益,要求废除“治安组制度”中的不合法条款。
1995年6月19日,巩恩和接到一份调令,由中心粮站管理科调往太行基层粮站任付粮员。“太行粮站在当时共有10余名职工,由于效益欠佳,真正上岗的仅有4名职工,其余的均在家待业。”巩恩和说。
仲裁裁决遭粮站拒绝
巩恩和认为粮站制定的“治安组制度”及对他本人的工作调动,属明显侵权行为。1995年10月16日,他向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1996年4月20日做出裁决:一、粮站制定的“治安组制度”中的“无服装、无夜班补助、无休息日、无任何补贴”以及每名成员交100元押金等内容无效,应立即予以废除。二、粮站应退还巩恩和100元押金。三、补发其加班加点工资和公休日补休费。四、市区中心粮站调巩恩和到太行粮站,应在同工种(岗位)或附近粮站之间调动。
对于这项裁决,粮站当即提出反对,并当场表示拒绝执行。巩恩和于是一纸诉状将粮站告上了法庭。
漫长的诉讼之路
1996年5月2日,峰峰矿区法院受理了巩恩和与其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当年7月26日,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粮站的“治安组制度”是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制定的,虽有不妥之处,但已纠正。另外粮站调巩恩和到太行粮站是企业的正常人事调动,也是企业的应有权力。
一审败诉后,巩恩和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1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巩恩和并未丧气,他再次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997年12月4日,申诉又被驳回。
后来的一个偶然机会,当地的一位法律界热心人士提醒他可尝试走一下法律监督程序。巩恩和决定再试一试。
省高院要求立案再审
2001年12月4日,在全国法制宣传日上,巩恩和的陈述及相关材料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
12日,省高院民事庭与巩恩和取得了联系,并让其提供更多的材料与证据。20日,省高院经过复查,要求邯郸市中院对巩恩和案件立案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