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原来是北京某物业公司职员,2007年10月17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支付温某月薪不低于800元”,而该公司实际支付温某的工资为1540元,而且超出800元的部分,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属于什么性质的报酬。
温某在该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每天工作8小时,进行三班倒作业,双休日从未休息过,这一点物业方面予以认可。
2010年7月,温某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温某认为公司应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共计12240元。由于主张加班费一事,温某随即被该公司解雇。温某诉诸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偿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320元。
物业方面认为不应支付温某加班费,原因是合同规定月薪不低于800元,也就是说,给付月薪800元就不算违约,何况实际发薪1540元,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740元。已经是“法外开恩”,温某再讨要加班费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
温某则认为,物业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其工资中超出800元的部分究竟是什么名目,既然没有说明,将自然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加班工资是另外一回事,不应与1540元混为一谈,应该另外支付。双方为加班费的问题争执不下,陷入了僵持。
清源街道司法所闻知此事,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司法所周所长认为,温某的劳动合同明文规定月薪不低于800元,而公司实际发给1540元超过740元的部分占48%。在调解过程中,周所长告诉温某,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仅从工资数额一项来说,温某其实并没有蒙受损失。
调解小组给物业方面讲解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所长告诉物业公司负责人,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单位支付加班部分的报酬时,应该明确告知劳动者。另外,物业方面以此次纠纷为理由辞退雇员,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物业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温某5500元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