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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节假日 又诉加班费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22   来源:   编辑:
 
     适逢国庆长假,人们或休息,或旅游,放松身心。然而,也有一些劳动者放弃休假,加班工作。此时,有关加班费纠纷的诉讼再次引起关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透过几起劳动争议案件,结合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建议广大劳动者学会运用“自证”和“他证”,合理、有效地主张自身权益。

    保洁员:证据有涂改法院不支持

    北京百汇演艺学校保洁员王某在合同到期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2万多元。因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有涂改和增加痕迹的值班表复印件,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怀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某自2004年起在百汇演艺学校洗衣房工作,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85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31日。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9 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8804.3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01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2元和暑假工资补偿等费用。

    王某称其每天早7点至晚7点工作12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并提交了《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表予以证实。演艺学校提交了《洗衣组工作时间安排》,其中载明工作时间为10点至18点。庭审中,王某所在洗衣房的三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演艺学校另提交考勤表证明王某不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为复印件,内容有涂改和增加痕迹;加之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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