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北京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仲裁> 浏览

劳动仲裁时效的变化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4-22   来源:   编辑:
 
(1)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该条是最早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行政法规。

(2)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六十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劳动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法理,自1995年1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法》有关“六十日”的时效规定。也即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修改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六个月”的时效规定被废止。

(3)(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多年的实务经验证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劳动仲裁时效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在起草、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期间,立法机关总结了《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以及深入探讨后,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明确地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律上再次延长了仲裁时效,避免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

 
上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止
下一条: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